如果转而从社会的角度来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的含义,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设想其实就很接近德国著名法学家赫曼·黑勒所设想的社会法治国家的概念。
在行政国家里,对行政规章制定权和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产生了病态性后果:司法审查的威胁使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僵化,使行政立法官员担心自己的责任而行动迟缓和胆怯,司法审查也破坏了行政议程,导致了资源的错误分配,无视对行政行为的政治的和实际的限制而运作,降低了所颁布的行政规章的质量。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立法法》第10条明确禁止国务院将其经过授权获得的立法权再转授出去③,所以,也应该禁止行政规章创设立法权转授权制度。集中的专项清理工作主要有:1988年进行的涉外法规规章专项清理、1990年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清理、1995年与《劳动法》冲突的法规和规章清理、1996年进行的行政处罚法规清理、1996年以来国务院组织系统地清理了乱收费和价格文件、1999年与《合同法》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清理、2000年开展了行政审批专项清理、2000年与《立法法》抵触的法规和规章清理、2001年WTO专项清理、2007年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规范文件的清理,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的集中清理,等等。在我国,特定行政立法机关不予履行立法责任,可能是因为对国家政策和上位法律规范的错误理解、判断,这可以原谅。行政不作为的形态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也包括行政立法中的不作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83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例如《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参与层次,分为必要性的参与、选择性的参与以及对参与的限制。
特别是提出重新认识作为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通过建设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同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行政机关的革新举措符合这些原则就应坚持实行,不符合就应改正或摒弃。近些年来在这方面已出现较多的制度创新,使得刚性为主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民主化转型,成效日益凸现,例如:(1)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告知权(也即执法者的告知义务)、要求听证权、复议申请权、诉讼请求权、提出赔偿权等一系列合法对抗权利(《行政处罚法》第5、6、31、32、41、42条的规定)。因此,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取决于法治背景下的行政理念以及在该理念支配下所形成的行政主体、行为、程序、监督、救济等各种法律制度安排。
3.行政公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观念更新。现代社会中,行政的宗旨应在于服务而非单一管理,行政应基于公益而非自利与自便,行政过程应体现更多的文明与和谐而非粗暴与对立,公众参与行政即是实现我国行政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这就使得公众参与有了良好结果,而且由于参与形式上的满足,使规则执行的成本降低,能够提升行政效率。此外,行政责任机制对于参与式行政也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通过对这些典型参与形式与参与领域的研究,使参与式行政的制度轮廓得以比较清晰地呈现,也为此领域的后续研究的深化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许多地方的政务公开还只是事务性、程序性的公开甚至走走形式,办事结果的公开多,办事过程、决策程序的公开少,事后公开多,事前、事中公开少,无关痛痒的内容公开多,民众真正关心的信息公开少。
一方面,行政公务人员必须放弃从前那种高高在上的行政观念和做法,摈弃纵向思维方式和行政偏执主义以及机械法治主义,充分认识作为参与式行政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灵活的行政方式,循循善诱,科学指导,积极、能动地推进行政,为公众参加行政过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尤其是许多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仅凭行政机关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知识已难以应对,因而强烈要求克服路径依赖和专业偏执,与行政外部的专家学者乃至一般民众和民间组织在互动过程中共同推进。各国行政程序法在设计时一般都考虑并兼顾效率原则,将行政效率作为行政程序制度设计的一个目标,许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着眼于提高行政效率。作者简介:莫于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民众素质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兼具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特点的现代综合民主制的逐渐形成有了可能。在很多情况下,公众参与是管理创新的源泉,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行政过程的阶段性和具体行政事项的公众参与的包容性,在行政实务很多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创新举措都曾经遭受不适当的质疑甚至全盘否定。
但在现代社会福利国家,随着行政干预的领域显著扩大及与此相伴随的行政内容的扩展,从前的支配性行政原理受到严峻挑战。该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程序是一种具有功能意义的合法化程序:一方面,公众参与有助于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的制度设计应更加具有对话性,以提高政策形成过程的质量。在全面认识中国参与式行政的制度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提升原有的认知水平,也有利于获取更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为中国行政法制模式变革探寻新的路向和载体。对这些基础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把握参与式行政的本质属性,为从根本上解决此命题打下基础。(5)规章的制定也有与此相似的具体规定(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17、19、21、22、23条的规定)。[2] 某些行政管理事务的民营化及其法治化是一个世界潮流,近些年来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是在转型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进展很快。内容摘要:本文从宪政与行政法治的价值追求的角度,提纲式地讨论了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基本概念和法治价值,参与式行政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的一些具体表现,对参与式行政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若干代表性观点进行了介绍和评论,结合中国行政法转型发展的实际,简要地论述了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重点,探讨了以公众参与理念、制度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的现实课题和可能前景,提出须要顺应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参与行政法制模式的形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步伐。
例如,行政参与的性质与定位,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例如是管理还是合作?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参与式行政与若干基本概念和制度的关系(例如参与式行政与行政民主、行政法治、行政伦理是何关系?)。参与式行政的展开,必定要求摒弃从前的支配和服从的管理关系,切实确立作为基本权利实现机制的参与式行政,建立和完善确保公众充分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和有效影响行政过程的相关机制。
通过对国内外行政参与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的对比研究,最终形成有利于推进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的参与式行政的具体制度和进路安排。[7] 参见[德]康何锐著,隋学礼译校:《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发展政策:公民社会组织的可能性与界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除了学理上的研究,有的学者以参与形式和参与领域为逻辑展开了对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证研究。因此,应当努力完善行政程序规定,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增强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管理和服务,使整个行政过程更趋合法、合理和有效。
通过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提高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和效率性,有助于形成新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当今世界的民主化潮流对行政法制建设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深的影响,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逐渐显露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民主化发展的趋向。只有通过司法来矫正行政机关在公众参与程序上的偏私或忽视公众参与的行为,使受到伤害的公民参与权利得到救济,参与行政管理过程的公众才会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促使参与行政法制模式在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渐趋完善。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以往的研究工作,逻辑链条比较单一,大多仅从单一视角加以观察研究,因此,须要充分借鉴既往研究成果的正反经验,从四个视角有机地展开研究(这是指行政系统论的视角、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典型行政领域的视角、具体相关制度的视角),力图多维度、多层次、多元化地对中国当下参与式行政的制度实践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努力作出突破和创新。
此部分是对前述研究目标的具体回应。[10] 参见杨建顺:《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上),载《法制建设》2001年第5期。
参与式行政需要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参与机制。[5] 参见陈振宇:《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必须确立参与式行政的观念,并从立法和制度上予以肯定和支持,才能够发挥其推进民主政治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功效。--------------------------------------------------------------------------------注释: *撰写本文得到王宇飞博士生的大力协助,谨致谢忱。
公众参与促进了公民对政策制定的核心过程的介入,这变成当代公共治理以及对民主质量进行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2.行政参与的性质、定位和特征。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参与式行政与中国行政法制模式变革研究》的阶段成果。在此新格局之下,政府的角色、职能和行为得以重新调整定位,能够改善政民、政企、政社的关系,形成行政两造之间的新型关系,由此深刻反思和逐步改造现有的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及其方法论上的不适合内容,通过逐步扬弃和创新发展,有助于形成更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国实际的新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
同时这种现象也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产生重大影响。其五,根据中国国情探究新时期参与式行政的制度建构和进路安排。
[11]综观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研究,可以说人们对于公民参与行为的认知已形成最广泛意义上的共识。关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对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已逐渐成为共识,近些年来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发展比较快。
就民主制度而言,大体上有直接民主制、间接民主制、综合民主制的界分。(三)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重点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丰富、复杂,当下的重点是:1.行政参与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效果性。
标签: 小马奎兹-埃斯奎维亚斯出拳统计 桑塔-克鲁兹三回合KO特拉扎斯 克劳福德:我愿意升级到154磅,统一154磅 40位专家预测梅威瑟-阿瓦雷兹大战 谢菲尔欲撮合冈萨雷兹-小鲁塞尔
评论列表
由于情理和各地风俗习惯的交织,规范本身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不强求统一。
[1]宪法和法律文本上的制度安排是宪政层面的一种显性规则,这种安排能满足法治运行的公开性和普遍性要求,但任何国家的具体宪政实践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潜规则,当这种潜规则的运行达到某种普遍性和稳定性时,它要么转换为宪法文本上的正式制度安排,要么被默认为宪法惯例,当然在完成这种转换前它会构成对正式宪法制度的动摇。
国家履行这种保护义务的方式,就是对加害人的行为施加一定的限制。
以上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背景、理念、理论、制度、比较、创新、趋势、问题、对策等基本研究内容为脉络和基准,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能够为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的法治化和最终实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使其尽快转化为高效的行政实践和重大的社会效益,有效推动我国的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进程。
但是,政治宪法学与宪法政治学或宪法社会学肯定是不同的,后者仅仅是政治宪法学努力的第一步。